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3、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4、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