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挪用公款罪本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行为人明知使用者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本质特征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否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比如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提供其他单位使用,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提供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能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等等。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