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
解析:
对于要约的生效,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且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