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