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规定使用权的房子不可以办理抵押担保,当事人要以房子进行抵押担保,必须具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