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复员费并不全是夫妻共有财产,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相关。
2、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只有共同财产才需要分割。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