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观点称为“共犯的过剩”即为“正犯者实现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被称作共犯的过剩。”这是日本学者的称谓。
2、第二种观点认为,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第二种观点称为“实行过限”。这是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3、虽然对“实行过限”的称谓多种多样,但是总体上这些学者对于实行过限概念的理解没有太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观点既有相同点,又各有侧重。群众比较赞同“实行过限”的称谓。所谓实行过限,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而出现的一种独立的犯罪。这个概念包含了:实行过限存在的前提,即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主体,即部分实行犯:实行过限的主观罪过,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实行过限的客观表现以及实行过限的本质。比较全而地揭示了实行过限的特征和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