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