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侵权行为的确定需要自己积极主动的解决,如果存在一定的问题,就需要求助于有关部门的帮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机关在侵权行为的处罚以及解决上是没有法律和程序上的漏洞,因此积极的处理此类问题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