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司清算注销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