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涉及房产继承的提供房屋查档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