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