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行政奖励文件下达后,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
二、办公会审核后,监区内公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后,公示)。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条件、材料、幅度以及假释意见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然后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五、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重要罪犯、死缓、无期罪犯报省监狱局审核。
七、报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