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托管人将债务人无豁免权的财产收集变卖,再将卖得的收益付给债权人;
第二种是让债务人用将来的收益付给债权人,从而让债务人恢复元气。
前者是一种“直接的”破产,后者是一种“重组性的”破产。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一种破产申请可以转换成第二种。这两种程序都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的主动提出两种形式来启动。相比之下,按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进行的清算程序就要“简单”得多,只是一种真正的“直接破产”,而且,也不存在将SIPC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法中任一破产程序的可能。这种程序的启动只有SIPC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