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