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买卖中对善意取得的处理是: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处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二手房的产权人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进行索赔。
2、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是:
(1)房屋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指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
(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该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