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行为中,若当事人明知而为之,则构成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善意取得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拥有有效交易合同者有权依法主动向卖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将相应房产依法依规移交予其所有,以实现合法权利。
对于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以及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相关主体而言,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计算,其享有一年的期限来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撤销相关契约,并据此要求卖方将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悉数退还给买方,同时还需依法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数额两倍的补偿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吗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
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是善意取得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