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是核算,就可以与总公司相互开具发票,各自进行汇算清缴。反之,分公司如果不是核算,就不可以和总公司相互开发票;分公司的帐务、报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汇算。
分公司开发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如果分公司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与总公司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应缴税款;总公司也只能给分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分公司不存在着抵扣问题。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代开增值税税率为3%(自09年起不再区分工、商业,一律按照3%征收)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公司只能3%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