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留置权效力最高。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