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2、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5、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