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绝投标文件,相关规定一共有两条。
一是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该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拒绝投标文件,但没有明确拒绝投标文件的决定(或行为)可以由谁作出。给人以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或者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出拒绝标书的决定的遐想空间。因此,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就依据该条款直接作出拒绝接收的决定。
二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该法条规定很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能够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只有两种,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在这两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