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适用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等。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一般不得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