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如证明自己的身份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3、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而该有效证明分两种:一种是继承证明书,一种是法院的裁判文书。
4、如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
5、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如几个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是由有争议的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的存款继承权的归属以及争议人应得份额问题作出判决后,由继承人持法院的裁判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