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5种,分别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是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1、重婚:简单说,已经结婚的男、女,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次婚姻。
2、与他人同居:比如,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但持续稳定地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这种情况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中的一切暴力行为。
比如,殴打、限制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捆绑、残害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就不提,只说遗弃,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成员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存在其他严重过错情况:婚内出轨的前次行为,在离婚时,很难认定是有过错的,《民法典》实施后,有一个这样的条款,婚内有出轨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
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婚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2、对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在此强调的是,如未明确归一方所有,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于乙方的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