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