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可以有顺位,未规定质押可以有顺位。央行在其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顺位,这是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创设性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可存在争议。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两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
理论上讲,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而权利质押如无特别规定是适用动产质押规定的,审慎角度看,不建议办理第二顺位股权质押。虽然实践中个别工商部门可以办理,但其法律效力没有保障。
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建议办理股权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办理顺位质押容易打乱公司股权结构,扰乱股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