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肯定是由第一位抵押权人同意的。关于我国抵押权顺位的问题,《民法典》采取的是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倘因清偿等非抵押权实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消灭,后一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应的晋升。
二、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抵押权不以权利人占有抵押物为内容,故此,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至于这些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额是否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二)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由于《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和居住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该使用权抵押之后,再设定地役权。而住宅的所有权人在将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三)出租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四)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如果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可以在抵押的相关合同规定中,由约定来阻止抵押财产发生转让关系,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法律上,抵押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合法使用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就可以为公民所用,行驶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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