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起诉起诉该公司股东时不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该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那么在一般情形下可以起诉该公司和股东。具体是否可以追加公司为被告,应视具体情形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