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 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 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对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 的损失。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 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