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2、被征收人一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提出行政诉讼;
3、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则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