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