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被判定无效
若要使得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在处理自身责任问题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进行免除或减轻,从而增加了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当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手段去加大对方在责任方面的压力以及限制他们的主要权益时,也是不可取的;
最后,在相关法定条款中也被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自然会失去其原本应具备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哪些情形下要求增加抚养费会得到法院支持
若子女提出抚养费用需求,但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且其父亲或母亲具备支付该等费用的经济能力时,应予以批准支持。(1)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不足以承受相当于当前当地实际生活水准所需;(2)由于子女患病就医、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出原有约定金额;(3)存在其他合理正当的理由,也需要提高抚养费用额度。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都依旧以父母双方的子女身份存在。同样地,离婚之后,父母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通常归属于母亲。但是,如果子女年满两周岁,对于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并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时,则会按照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最终归属。当子女达到八周岁以上年龄时,应该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主观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预售合同
解除预售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1.房地产开发商在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此种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买方可依法解除合同;2.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向房屋购买者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3.当房屋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3%时,买受人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4.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功能的;5.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后超过一年,买受人仍然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6.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然而,解除合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当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时,该条款可能无效。若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属无效。同时,如有法定例外情形,格式条款亦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