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2)伪造或者冒有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
(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4)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
(5)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
(6)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7)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