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可以将辅助性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并且不需要经过定作人的同意。但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