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导不批可以直接走;若是为依法履行通知程序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