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