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证明书上的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参与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选择、监督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知情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五、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六、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七、退出权。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八、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相关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人员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