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
其二,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其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小。造成债权清偿率低的客观原因是,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这些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限,只是基于种种原因勉强维持、久拖不破。而主观原因多表现为,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低廉的价格将企业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处置破产财产不当,如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或高值低卖等,均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