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