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在不同的继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继承时,当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时,其既未丧失继承权又未放弃继承权,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只能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行使恢复请求权,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即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要受法定继承人先后顺序的限制。
在遗嘱继承时,遗嘱继承人没有继承顺序的限制,因而所有遗嘱继承人都有权利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的遗产份额被侵害时,由其母亲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