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主合同的,如果是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该变更对保证人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