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
解析:
证据保全的关键在于保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条件的最好能全程录像。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