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转让协议书原件(至少一式四份);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身份证明;
四、转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有人声明》(同意转让);
六、《收据》(转让方填写);
七、房屋所有权证明;
八、双方填写《国内公证申请表》;
九、双方在公证员面前作《谈话笔录》;
十、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