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从本条可知,
1、自然人只有活着才享有权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
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与其年龄大小或智力高低并无关系。究其原因,因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无须人的参与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既然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向: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的获取,因概括继承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后者如基于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