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向工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个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发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单位不承认。用人单位不按鉴定结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