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规定,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