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定义为“被有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同时提出高信誉商标的概念。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其声誉已具有一种超出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功能的价值,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高信誉商标。之所以不能将驰名商标片面理解为享有高声誉的商标,是因为它的范围十分广泛。驰名商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具有一定驰名的商标的称谓。驰名商标的概念应该像是一个“松紧带”,它对具备初级的驰名度、中级的驰名度和高级甚至最高的驰名度商标,都可以提供保护。商标具有多大公众知晓度,就应享有多大范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