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可以解除: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具有法律规定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