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连带担保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