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能否直接追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倘若连带保证人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担保义务且无当事人另有协议,该保证人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并依法享有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为求偿而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的实体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追偿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关于连带责任,我们需要了解到,这是依据相关法规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对于二位或两位以上的当事方所共同承担的全部负债或部分负债,并且能够由此引发他们之间的债务关联性的一种民法上的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可以被视为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下几种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分担方式:
(1)由于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5)由于共同债务引发的连带责任;
(6)由于产品质量不达标给他人带来损失,从而产品制造者和销售商所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7)出借业务介绍信、租用合同专用章或是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8)当企业法人进行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债务部分及其在开设新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行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怎么判
关于连带责任的审判过程中,裁决结果往往是根据每一起具体的事例情节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权衡而定的。在解析哪种情况涉及到连带责任时,法院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并审视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及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例如,在发生共同侵权或者债务担保等状况时,就可能触及到连带责任问题。一旦明确存在此类连带责任,法院便会按照规定宣布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必须尽责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作为债权人,他们具备向任何一位或多位连带责任人索求全部债权的权利。到了执行环节,倘若某个责任人已经承担了全额还款,那么他就有权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寻求偿还超过自身应负担的那部分款项。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必然是建立在充足的证据支持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若无特别约定,可在其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的相关实体权利。但追偿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保证人可依法直接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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